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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苏州大学在江苏省高校中首次明确提出“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可休学”的条款,引人注目。此乃根据教育部今年3月份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限制而作出的规定。(《扬子晚报》2005年8月3日)
平心而论,作为高校教师的笔者,不主张在校学生结婚,更不希望学生校内生育。教师个人的主观愿望,纵使再有道理,但是,在国家的相关法律面前,必须无条件服从后者。
在校女大学生不再因为休产假而面临失学的危险,看似简单的一个法定权利,能享受到也够不易的。先前,在一些高校,男女学生拉手都违规,更不用说做结婚的梦了。逐渐地,恋爱的权利取得了,继而结婚的“雷区”也在部分高校突破了。现在,虽然女生休产假的权利只限于苏州大学一家(别的高校也许默许,但白纸黑字写在校方的制度里的,似乎这还是首家),但这毕竟算得上一个里程碑,预示着大学生权利回归进行时的步子正在加大。
笔者以为,此规定的象征意义远远超过其实际意义。
允许女大学生读书期间休产假,不会对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产生太大的影响。笔者就这个新闻征询了一些女生的意见,她们(含研究生)一致表示不可能当“学生妈妈”。也就是说,即便高校的政策允许在校女大学生生育,她们本人也不会轻易享受这个政策带来的福祉。既然许多女生明确申明不会校内生育,对学校而言,即便真有少数几个休产假的女生,当然也就不大可能对学校的教学计划构成多大威胁。女大学生个人不愿意休产假,表明苏大这个可休产假规定的象征意义更大。女生享有所有的合法权益是一回事,至于说她们是不是一定要将所有的法定权益享受个遍,则是另外一回事。
女大学生可以休产假,从另外一个方面表明,校规正在逐渐和法规接轨。曾几何时,校规和法规相抵触,某些明显违法法规的校规被人们称作“土政策”。应当承认,违法的校规是高校不懂法,甚至是知法违法的尴尬。现在,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重新审视现有的校规,主动将和法规“抬杠”剔除出去,换上符合法律精神的新条款,这本身就是一种可喜的进步,虽说这样的进步本身并不多么值得赞扬,但由此也显示出高校管理工作正朝着法制化、人性化的方向发展。以允许女大学生休产假的规定为例,这样的新举措,相对于不久前西安某高校勒令生育后的女博士生退学,无疑是一种莫大的进步。
产假是育龄妇女的天然权利,学习是在校学生的主要职责。在法定权利和阶段性职责之间,权利重要于职责,哪怕这种权利很少使用,承认它之所以远比行使它更重要,就在于承认它的存在,象征着对权利所有人的尊重。对女大学生而言,也许在乎的恰好就是允许休产假而不危及学业的权利。
时下,高校还“霸占”着学生多少项法定权利,如何尽快归还他们,哪怕是象征性地归还他们,显得多么刻不容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