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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面对性骚扰
 
   

禁止性骚扰是女权更是人权

 
   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性骚扰这个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,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。由于是我国首次对性骚扰说“不”,媒体为此非常关注,大多都慷慨地拿出版面进行了重点解读。
  
  “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”;“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”;“对妇女进行性骚扰,受害人提出请求的,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”。短短三句话,算是走出了性骚扰立法之“万里长征第一步”,专家对此一片盛赞,部分网民却有不同看法。
  
  在网络平台上叫嚣着“男人被性骚扰谁来保护”的,大多是一班大老爷们。说难听点,称之为“臭男人”们的“闷骚”举动,归结于一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“矫情主义”,大概也不至于太冤枉了他们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所说的全是废话,更不意味着可以对他们的表达置之不理。女性受到性骚扰比例远远高于男性的实际情况,无力掩盖性骚扰首次立法的瑕疵:禁止性骚扰局限于对女性的保护。
  
  法律所应保护的理应是普遍的权利,而不能根据现实概率厚此薄彼。哪怕只有一个男人受到过性骚扰,那么我们在提出“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”时,也不应该把这个男人落下。尽管在缺少实质内容补充的情况下,首次对性骚扰说“不”更多的立法价值只是向社会公众传达一个象征信息: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;我们同样应该力图去避免另一种错误引申信息的社会公众传达:男性不可以对女性进行性骚扰,女性可以对男性进行性骚扰。
  
  性骚扰不仅现身于女权领域,更是一个人权话题。女权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,但又不是人权的全部。将一个人权问题,放在一部女权法律(妇女权益保障法)里加以规范,而且又是在男权法律缺失的现实情境之下,显示出一种“短视”和“片面”的立法倾向。
  
  立法不同于写文章,可以今天写了明天撕掉,可以只抓一点不及其余,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全面性,立法行为理当具有一定范围内的“先见只明”和一定程度上的“面面俱到”。对于性骚扰这样一个已经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人权问题来说,男性受到性骚扰不仅是可预见的,甚至已经是事实,不应该成为被法律遗忘的角落。
来源:东方网  作者:舒圣祥   选稿:秋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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